为了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,规范市场管理,确保公平竞争。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,特制定本窜货管理及处罚规定,以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。
一、窜货的认定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窜货:
1、按协议或口头约定,超出约定区域销售公司产品的;
2、按协议或口头约定,销售约定品种以外的公司产品;
3、低于公司规定价销售公司产品的;
4、恶意串通,套取公司促销政策,高于公司规定返利销售公司产品的。
二、处罚规定:
1、对经销商的处罚规定:
① 属第一次窜货行为,一经发现(货值3000元内)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金1000元,(货值3000元—10000元)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金2000—3000元,(货值10000元以上)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金3000—10000元。
②属第二次窜货行为,一经发现,公司收回铺货金,客户下调返点3%,并根据货值大小公司给予处罚金3000—10000元。
③属第三次窜货行为,经公司查证属实,取消经销资格,并无条件结清公司帐务;
④ 取消资格的经销商,若想继续与公司合作,需按第二次窜货行为规定接受处罚并交纳市场维护保证金10000元,且货款执行先款后货。
2、对片区经理的处罚规定:
① 属第一次窜货,不论窜货价值大小,经查属实,按货值25%公司给予处罚金(最低处罚2000元);
②属第二次窜货,视情节轻重,调离本区域或予以辞退并处罚金5000--10000元;
③片区内经销商窜货,业务员监管不力,视情节轻重,给予片区业务人员管理的经销商处罚金额的30%--50%作为该业务员的处罚金额。
3、抗体随禽苗正常流动,以不低于最低销售价直接进入养殖场或用户手中且全部直接用掉,不属窜货行为;但片区负责人和经销商应协商发价,不得扰乱其他区域的正常销售秩序;若其他区域反映强烈,有证据表明严重影响流入地正常销售,公司对窜货片区负责人处以2000-5000元的罚款。
三、公司对窜货的监管及处罚认定
2012年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市场监管人员,对窜货行为予以认定,并根据核实情况撰写报告报总经理签字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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